乘客须知
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》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》《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》等,特制定本须知,本须知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,望广大乘客自觉遵守。
第一条 乘客须凭有效车票乘车,通过闸机后一律不退票。地铁实行一人一票制,每张车票可免费带领身高1.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。儿童集体乘车时,需提前向车站申报。
第二条 衣冠不整者(如赤裸上身、赤脚)、醉酒等有不文明行为者不得进站乘车。精神疾病患者、智力障碍者、视力低下者、行动不便者,乘车时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。饮酒者也需有人陪同,方可乘车。
第三条 乘客可按自动售票机所示步骤购买单程票和办理明珠卡充值业务,或使用“大连地铁e出行”APP购票乘车。在车站购票时,请勿使用残损的纸币和表面有胶痕、异物的硬币。购票设备出现故障单时,请于当日到本站乘客服务中心处理。
请乘客正确使用站内设施设备,不要将异物塞入闸机口和自动售票机的纸币、硬币投入口。
第四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(含外埠老年人)、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、离休干部、现役军人、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、残疾人、消防救援人员、烈士遗属可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乘车,验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,如使用伪造证件(或冒用他人证件者)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。
60-69周岁的老年人可持老年乘车卡过闸机享5折优惠;中、小学生(含中专、技校)可持学生卡过闸机享5折优惠。
第五条 单程票仅限一人在售票车站当日单次进站使用,出站回收。逾期使用视为废票予以收回。所售车票均不予挂失。
第六条 乘客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采用分段计时:2元票价80分钟、3元票价90分钟、4元票价100分钟、5元票价110分钟、6元票价120分钟、7元票价130分钟、8元票价140分钟、9元票价150分钟、10元票价160分钟,以此类推。
超时出站,按超出时间补交相应车费,上限为最高单程票票价,例2元票价80分钟,实际乘坐100分钟,超出20分钟,应补交超时车费2元。
超程出站,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实际车费时,须补交超程车费。
既超时又超程,须补交超时、超程车费。
第七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好车票,在付费区内遗失车票的,须赔偿车票票卡工本费,并补交本站最高单程票票价。凡污染、损坏车票的,须赔偿车票票卡工本费,并补足当次票款。不得拒绝查验。凡采取闯、跨越、爬行等手段通过闸机者均视为违反乘车规定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,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八条 需要单程票购票、明珠卡充值报销凭证的乘客,请在办理时一并索取,不予补办。卡号与打印凭条号应一致。
移动支付乘车所需报销凭证的乘客,可在车站乘客服务中心凭乘车交易记录索取。
电子明珠卡乘车所需充值凭证的乘客,可在其APP上兑换电子发票,车站不再提供纸质发票。
第九条 当日售出且无进站信息的单程票可在售出站按票面金额退票。因地铁原因需退票时,持单程票在当日可到任一车站办理,持明珠卡可到乘客服务中心免费更正。移动支付产生的单边交易可由后台统一核销。
第十条 乘客随身可免费携带重量在20公斤以下、体积在0.125立方米以下、长度在1米以下物品;乘客需购同程等额车票携带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、体积在0.125立方米至0.25立方米之间,长度在1米至1.6米之间的物品;乘客禁止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、体积超过0.25立方米、长度超过1.6米的物品进站乘车。
第十一条 乘客应配合车站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。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,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。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的乘客,交由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:
(一)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杀伤性、压力容器、有刺激性气味的危险品。包括:雷管、鞭炮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、酒类、油漆、稀料、乳胶漆、电石、液化气、不明液体、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、各种酸类以及可能危及人身,行车安全的其他物品;
(二)气球、锄头、扁担、铁锨、铁棒或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;
(三)运货平板推车、自行车(含折叠式自行车),操控移动、滑翔、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;
(四)易碎、大家电(如洗衣机、电视机、台式电脑显示器、电冰箱等)以及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、无包装易碎、尖锐的物品;
(五)携带活禽和猫、狗(持证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)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,携带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。
第十三条 乘客在车站或列车内禁止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车站、车厢内吸烟,点燃明火,随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核、纸屑等废弃物;
(二)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、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以及站台、站厅、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、停放车辆、揽客拉客、擅自摆摊设点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、疏散和救援等活动;
(三)在通风口、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 易爆、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;
(四)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、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;
(五)在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变电站、冷却塔周边躺卧、留宿、堆放和晾晒物品;
(六)擅自进入轨道、隧道、桥梁、通风亭以及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;
(七)倚靠安全门、列车门、坐于护栏上方或翻越护栏;
(八)拦截列车,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,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;
(九)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、刻画、张贴和悬挂物品;
(十)在车厢内饮食(婴儿、病人除外);
(十一)在车站、出入口、通道、列车内等区域,乞讨、捡拾垃圾、卖艺、躺卧、纳凉、打闹嬉戏,擅自弹奏乐器、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、散发宣传品、促销、聚众演讲、打伞、施放风筝、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等;
(十二)踩踏车站、车厢内的坐席;
(十三)携带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、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;
(十四)穿着污浊衣物、穿溜冰鞋、踏滑板、骑行平衡车、电动车(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)进站乘车;
(十五)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,向列车、工程车、通风亭、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;
(十六)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装置,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;
(十七)损坏车辆、站台门、自动售检票等设备,干扰通信信号、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;
(十八)污损安全、消防、疏散导向、站牌等标志,防护监视等设备;
(十九)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、推挤、嬉戏打闹;
(二十)在地铁站及出入口存放私人物品,一经发现将交由公安部门检查处理;
(二十一)使用车站墙体插座;
(二十二)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;
(二十三)蹲坐在黄色安全线边缘;
(二十四)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十四条 乘客须按《乘梯安全须知》搭乘电梯,禁止携带大型物件或尖锐物品乘梯。扶梯先慢后快应握紧扶手带,注意安全。切勿在扶梯踏板处逗留,妨碍他人乘坐扶梯造成安全隐患,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。65岁以上老年人、儿童、行动不便者、自我意识不清醒的乘客需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坐扶梯。
第十五条 候车时禁止越过黄色安全线,按地面标识排队候车。遵循先下后上原则,文明乘车,并注意列车门与安全门间的空隙。
第十六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,乘客应保持冷静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尽快到达安全区域,以免发生意外。
第十七条 如进入地铁车站、列车内拍摄、采访,须经本公司同意后,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方可进行相关活动。
第十八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电梯、自动售检票机、多媒体查询机以及其他有关设施、设备。造成损坏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
第十九条 本《乘客须知》自2015年5月起实行,由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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